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 > 法规文件 > 文件选登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015080218/2017-00185 文  号: 格政办〔2017〕242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www.788sb.com 发布日期: 2017/11/24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政办〔2017〕242号

GEMFS01-2017-0012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

《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20171117

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市高龄补贴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青发〔2012〕12号)、《青海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4〕30号)《海西州老龄办海西州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西老龄办〔201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一条 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凡户籍在格尔木市,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第二条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依据省、州相关文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三条 高龄补贴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初次申报的高龄老人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自接到申请后,在收到申请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对老年人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无误的,申请人需填写《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向村(居)委会递交以下材料:

1. 老年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份)

2. 老年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3. 指定银行卡复印件(四张);

4.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认证相关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和身份证号码相符的的申请人健在证明;

6. 对无身份证号码或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条  村(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5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并签署核实意见加盖公章,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未安装电脑的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各行政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复审。

第六条 各行政委员会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市民政局10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结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九条 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无需再填报审批表,可直接进行认证,由本人或其亲属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高龄老人领取高龄补贴资格认证登记表(见附件2)进行认证登记、核实、备案。委托他人办理认证登记核实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条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市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年度全市高龄补贴资金预算,以本年1月份老龄信息管理系统最终审核通过的高龄老人信息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高龄补贴的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各行政委员会复核,市民政局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四级把关,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第十三条 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或迁出消息,凭死亡或迁出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经市民政局审批,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补贴,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半年一发制,通过银行卡方式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核资料,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330日,各相关单位将高龄补贴资料汇总后,于当年430日前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凡逾期未按时提交资料者,视为自动放弃享受高龄补贴,不予补发当年高龄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人员离开常住地3个月以上,需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委员会应随时复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高龄补贴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行政委员会每月20日前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数据将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委员会应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张贴通知、小区广播、报纸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高龄补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等,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及时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委员会或市民政局提出。各相关单位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附1. 格尔木市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2. 高龄老人领取高龄补贴资格认证登记表

附件1

格尔木市高龄老人高龄补贴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本人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本人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

  

年度应享受高龄补贴标准(元/月)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本人或代领人)

村(居)委会核实情况

   

           盖章

乡镇(办事处)初审意见

           盖章

行政委员会审核意见

     

           盖章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备 注

附件2 

高龄老人领取高龄补贴资格认证登记表

协助认证的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方式(认证机构填写)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信地址

高龄老人状况

认证经办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高龄老人基本情况(本人或家属填写)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户口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中国银行储蓄卡(折)复印件粘贴处

注:1. 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2. 认证经办机构指高龄老人现居住地镇(街道)村(居)委会;

3. 高龄老人须带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协助认证的机构认证;

4.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协助认证的镇(街道)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存档、各行委社会发展局存档备查,市民政局审批存档,高龄老人将认证过的资料邮寄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作为认证登记凭证;

5. 联系电话:0979—845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