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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8-00072 文  号: 格政办〔2018〕77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www.788sb.com 发布日期: 2018/5/12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格政办〔2018〕77号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511

 

格尔木市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全市粮食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海西州粮食应急预案》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全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下的州、市(县、行委)行政首长分级责任制原则,根据《海西州粮食应急预案》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市级IV级)。

市级IV级):在全市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原则确定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当立即做出反应,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扎实有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格尔木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农业发展银行格尔木支行、市粮油应急保障中心负责人。

格尔木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相关部门抽调,必要时集中办公。

(二)相应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1. 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根据需要,向省、州人民政府以及武警部队和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4)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建议

2)按照市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实施应急方案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公布有关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负责督促组织各部门学习本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确保本预案贯彻落实

6)完成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格尔木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3)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力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调运需要负责协调各大超市、便民连锁店做好粮油商品销售。

4)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突发应急粮食保障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起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力协调调度工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需要,做好应急粮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哄抬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9)市委宣传部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10)农业发展银行格尔木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调控贷款。

11)市粮油应急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12)其他相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各信息网络平台,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实现对市内粮食市场的实时、有效监测,以达到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分类、汇总、分析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全面收集全市粮食产、购、销、调、存、加以及粮食供求情况等信息,为制定全市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各行委加强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等监测分析,合理选择监测点,落实相关监测人员,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对发生洪水、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群众恐慌,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应当密切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预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各信息监测点所采集到的信息,对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分析,依据获得的各种信息,由专门的预测机构和人员结合市情和社会、经济及省内外粮食产销情况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分析报告,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及时启动预案提供重要依据。

(三)应急报告。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在全市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刻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下列三种状况下,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必要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1. 海西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进入州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但粮食紧急状态尚未波及到本市,已波及到相邻的市、县或粮食主销区等其他地区。

2. 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报告后,确认出现市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

3. 州粮食预警预报系统发出中等程度以上粮食预警信号。

(二)市级IV级)应急响应。

1.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在2小时内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和销售价格,其中: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2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一次或分次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明确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资金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安排计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应当采取的其他配套措施。

2.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粮食局)通报情况,同时人民政府或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动用命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格尔木支行、市粮油应急保障中心等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及执行,明确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市级储备粮不足于应付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州粮食部门申请安排省、州级储备粮,用于紧急状态下的市场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州级储备粮动用的计划衔接及组织粮食调运、供应工作。

4)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由市粮油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及时与已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关系的地区联系,或向省、州粮食局报告,请粮食产区或省、州粮食局帮助为本市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并就商定粮食采购价格、粮款筹措等问题报经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力量紧急调运。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粮食经营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积极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最高限价或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具体价格制定指标及地域范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2)实行库存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防止囤积居奇,实行粮食经营者库存管理。粮食经营者的库存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上销量的周转储存量。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实行临时征用及定量供应。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施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 各行委接到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以下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及包装结构。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建立起地方粮食应急网络,以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能够承担起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工作。

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格尔木支行等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本市境内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有关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逐级上报州粮食局及省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军供网点以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相关单位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 强化企业义务,统筹协调组织。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州、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库存量义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人民政府要将应急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增加投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关组成部门,应当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指定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清算。

2.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格尔木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及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等其他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 

(一)军粮供应部门应当结合本预案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与各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全市的军粮供应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