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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任务分解表
践行以案释法 提升普法实效
格尔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世界盐湖城—www.788sb.com    来源:http://bm.gem.gov.cn/sxw    创建时间:2017/5/9 9:49:52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格尔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供销社的宗旨是:为全市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牧区小康社会。

  第五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市供销社加入青海省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

第七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格尔木市。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市政府有关农村牧区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牧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四)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级市场、物流配送网络、农蓄产品交易等中介机构,健全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牧民的联系;

(五)承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再生资源、良种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职工的教育培训; 

 (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 参与全市和省社及其它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经济交往活动,发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

(九)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参与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请求市供销社解决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对市供销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供销社章程,执行其决议;

   (二)完成市供销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 按时向市供销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维护市供销社的整体利益,支持其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供销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基层供销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十六条 基层供销社的资产归市供销联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由市供销社行使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十七条 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八)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具体时间、会议议程,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三条 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议案,应在大会前半个月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议案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参与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发全市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

   (四) 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五) 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六) 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七) 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主任是市供销社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会的理事及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市供销社财务执行情况;

   (四)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五)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 提议临时举行全市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调动更换,由监事会推选替补。

第八章 直属企业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直属企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第四十条  直属企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市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直属企业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政府扶持资金和市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社社徽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格尔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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