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格尔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供销社的宗旨是:为全市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牧区小康社会。
第五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市供销社加入青海省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
第七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格尔木市。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市政府有关农村牧区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牧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四)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级市场、物流配送网络、农蓄产品交易等中介机构,健全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牧民的联系;
(五)承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再生资源、良种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职工的教育培训;
(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 参与全市和省社及其它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经济交往活动,发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
(九)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参与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请求市供销社解决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对市供销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供销社章程,执行其决议;
(二)完成市供销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 按时向市供销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维护市供销社的整体利益,支持其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供销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基层供销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十六条 基层供销社的资产归市供销联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由市供销社行使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十七条 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八)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具体时间、会议议程,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三条 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议案,应在大会前半个月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议案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参与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发全市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
(四) 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五) 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六) 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七) 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主任是市供销社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会的理事及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市供销社财务执行情况;
(四)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五)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 提议临时举行全市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调动更换,由监事会推选替补。
第八章 直属企业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直属企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第四十条 直属企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市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直属企业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九章 财 务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政府扶持资金和市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社社徽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格尔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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