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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发展规划(2017-203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世界盐湖城—www.788sb.com    创建时间:2018/7/3 17:40:5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规定,就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事宜公示如下,以征询公众对规划实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发展规划概况
规划名称: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发展规划
规划期限:2017年~2030年(近期为2017年-2025年,远期为2025年-2030年)
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格尔木市西出口以西2km处,规划总面积200.76hm2
(合3011.38亩)。东距格尔木西出口2km,西距河西农场三队1.5km,南接格茫公路(S303),北临荒草滩。
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确定重点发展优势特色植物加工产业、中藏药产业、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产业重点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制药、枸杞白刺等三大领域。
园区总体布局:为了高效利用土地,方便交通组织,规划结合现状地形条件,在“一心、两轴、六片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下,规划将整个地块分为七大功能组团。一心:园区中心区景观节点;两轴:指的是纬一路、经二路;六片区:综合服务区、商贸交易区、物流仓储区、生物医药培育区、农畜产品加工区、特色植物加工区六大功能区。
园区产业布局:西北部主要布局农畜产品加工区,东北布主要布局特色植物加工区、休闲景观区,西南部主要布局生物医药培育区,东南部主要布局商贸交易区、物流仓储区,中部布局综合服务区。
二、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
共设置4个大气监测点,监测因子为:PM10、NO2、SO2、H2S、NH3。监测结果表明:4个监测点位PM10、NO2、SO2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H2S、NH3特征因子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相应标准。表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较好。
(2)地表水环境质量
共设置4个监测断面,监测因子为:流量、pH、BOD5、COD、DO、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悬浮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铜、锌、汞、六价铬、砷、镉、铅、氟化物等。监测结果表明:各监测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域标准的要求。
(3)地下水环境质量
共设置6个监测点,监测因子为: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氨氮、铜、锌、汞、六价铬、砷、铅、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挥发酚等。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地下水中除总硬度超标外,其他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4)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共设置6个监测点,监测因子为:pH、铅、总铬、砷、镉、镍、铜、汞、锌共9项。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土壤各点各监测项目在各监测点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的要求。
(5)声环境质量现状
共布设10个监测点。监测结果表明,园区10个声环境现状监测点中,噪声均能满足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因此,项目区声环境质量较好。
三、区域发展规划协调性
园区规划与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无矛盾之处,符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与格尔木市城市总体规划协调。
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区建设总体上与《格尔木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格尔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刚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规划是相符的。
四、规划环境影响
⑴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格尔木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区实施后,区域SO2年均浓度贡献值为0.0005mg/m3,NOX年均浓度贡献值为0.0027mg/m3,相对于现状值贡献率分别为3.33%、10.8%。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要求,可见不会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明显污染。
(2)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依据格尔木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情况进行预测,①正常情中水回用情况下,回用率≥20%,本次规划环评按回用率20%计,项目废水排放量1.36万m3/d,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0.27万m3/d,外排清水河1.09万m3/d。预测贡献值结果显示,产业园区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清水河,对受纳水体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浓度贡献值较小。
②事故状态下,园区污水无法回用,污水处理厂出现事故时,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清水河,预测贡献值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在事故状态下,对清水河水质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的规划实施对项目区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其影响行为主要表现在:项目占地、项目的施工建设、项目运营后的生产生活活动,这些活动将会对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影响。其影响生态环境因素主要是植物多样性、动物多样性、水土流失、土壤盐渍化、生态系统结构等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本项目对生态系统和生境干扰和破坏规模小,不会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或过程,不会导致该区域主要生态问题恶化;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区域该区域生态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4)地下水环境分析
园区主导产业为特色植物加工、中藏药产业、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业,生产运营产生的废水、废渣中的有害物质、原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都可能由于防渗、防污等工程措施的缺失或不得当,造成包气带土层及地下水等水文地质环境的污染,另外工厂区人员的生活污水滥排、污水处理站、垃圾集中箱放置场地等污水下渗也可能影响周围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中的污染物等含量上升。
污染物从污染源进入地下水所经过路径称为地下水污染途径,根据园区产业规划、企业建设情况,园区项目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途径主要有:
A、由入渗水载带的地面污染物经包气带垂直进入潜水含水层;
B、废水排入清水河后,污染物通过岩层侧向补给进入河床附近的潜水含水层;
C、通过含水层顶板的水文地质窗垂直渗入深层承压水。
地下水污染实际上是各种途径同时作用的综合结果。由于潜水更接近于地表,受地质条件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大,所以比承压水层更易受到污染,是地下水主要保护目标,而承压水由于有隔水顶板保护,一般不易受到污染。
(5)环境风险
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产业定位以特色植物加工产业、中藏药产业、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产业,重点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制药、枸杞白刺等三大领域为主。规划实施后,园区入驻项目涉及到危险物质的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物料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事故。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环境风险值是可以接受的。针对存在的风险,本规划环评报告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监管措施和工程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可靠有效。
只要格尔木市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区在建设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搞好安全设施配套设建设,入区企业按有关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条例的要求进行生产厂区及工艺装置建设,加强对重点源、工艺装置、贮运区的监控和管理。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格尔木他特色生物+扶贫产业园区建设是可行的。
入驻园区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在投入试运行及运行前做好安全评价等相关工作。
本评价要求,入园各企业应强化项目的环境风险分析,其最大可信事故影响范围不得包含居民区等敏感点。
五、评价结论及规划调整建议
从园区的规划布局来看,为了高效利用土地,方便交通组织,规划结合现状地形条件,在“一心、两轴、六片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下,规划将整个地块分为七大功能组团。六片区主要为综合服务区、商贸交易区、物流仓储区、生物医药培育区、农畜产品加工区、特色植物加工区六大功能区。每个组团均规划有不同的产业,同时为了促进“产城融合”,也均有配套的居住、商业等生活设施,这也是此类园区规划布局的优点之一,即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兼顾,也避免了单纯布局工业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局面。
在充分考虑了区域环境特点、规划方案、评价确定的环境目标以及园区建设存在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等情况后,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目标,本评价提出了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①园区规划布局总体上是合理的,但今后在项目建设时,居住片区必须与企业、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保持足够的环境防护距离,禁止建设在其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
②园区规划产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因规划无具体的产业项目,今后入园项目应符合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准入条件及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要求,对入园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
在采取了本评价提出的所有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以及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后,可最大限度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评价推荐的环境目标,保证园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园区规划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
六、公众查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如果公众认为有必要索取补充信息或报告书简本,请与环评单位联系。
单位名称: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239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E座18楼
联 系 人:赖亮
邮  编:610023
电  话:028-83395555
E-mail:85113591@qq.com
七、征求意见的范围
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可能受到规划实施影响的周边邻近地区的村、牧民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为主。
八、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通过向指定地址打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园区规划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九、规划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单位:格尔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联 系 人:李渝君
联系电话:18935590556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金峰中路75号
十、公示时间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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